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3月施行明确校方责任
2017-01-13 10:14:41 来源:云南网
原标题: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3月施行 明确校方责任
学校安全事关千万家庭。学校安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,校方在学校安全中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,哪些情况下不担责?在昨日发布的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中得到一一明确,该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。条例建立了事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,同时明确将依法处理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。
学校安全
正常教学秩序也包含在内
2014年,昆明市制定出台了《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经过历时近两年的大量调研论证,《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》起草完成,经过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。
与此前的《规定》相比,《条例》明确了学校安全的囊括范围,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、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、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。
校方责任
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
根据《条例》,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,建立健全门卫、食堂、宿舍、危化品、学生请销假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、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、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。
设立安全保卫机构;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演练;防止拥挤踩踏;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;建立安全台账;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等活动,应当与学生生理、心理特点相适应,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并落实专人负责;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等。
教职工不得有侮辱、伤害学生的行为;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,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;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。
家长责任
学生有特殊疾病应告知学校
《条例》也明确了家长和学生的安全责任。学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,发现有危害行为及时报告学校,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活动的,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。
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,保障学生上学、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,向学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;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殊疾病、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,应当及时告知学校;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,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。
学校担责情形
●学校提供的饮用水、食品、药品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、行业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;
●学校校舍、场地、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对其隐瞒、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,维护管理不当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;
●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、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;
●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,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未进行必要告诫或制止;
●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,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。
校方责任确定
●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
●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和离校途中的;
●擅自离校、自行外出、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;
●学生在放学后、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;
●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
责任确定:学校有过错的,依法承担责任;无过错的,依法不承担责任。
相关部门解读: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,首先要判断是事件还是刑事案件,如果是安全事件,就根据《条例》中学校的职责条款倒查学校责任是否落实,如果是刑事案件,则要展开侦查,最后才能综合研究,才能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。
●地震、风灾、雷击、洪水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;
●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殊疾病、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,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;
●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,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;
●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的。
责任划分:造成人身伤害事故,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不承担责任。
分歧解决程序
●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,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、调解、诉讼等途径解决;
●经双方自愿,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,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
●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,依法开展调解工作。
如何处理纠纷
●侮辱、恐吓、威胁、故意伤害学生、教职工、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上述人员人身自由;
●侵占、破坏学校校舍、场地、设施设备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;
●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围喧闹、拉条幅、散发传单、张贴大字报、设灵堂、焚香烧纸、摆花圈;
●在学校停放遗体的;
处理方式: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![]() |
|
![]() |